关于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全体教职工: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文件精神,我校决定从2014年9月1日起实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结算方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目的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学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经济业务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省政府在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
二、公务卡的特点
我校公务卡是由国库零余额户开户银行,即中国建设银行发放的,学校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结算的一种贷记卡(信用卡的一种),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务卡实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公务卡由教职工个人申领和使用,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教职工自行确定,个人妥善保管。遗失后应及时办理挂失,如未及时挂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公务卡既可以用于公务消费,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个人消费不能报销。
三、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一)。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随着国家政策变化和用卡环境改善及时调整。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具体要求
1、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原有报销审批程序和手续。
2、除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形外,公务卡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在申请财务报销时需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报销。
3、教职工公务消费后在还款日前凭购物发票、刷卡POS消费凭条等单据(必要时应增加消费清单),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金额将通过湖北省国库支付网直接转至消费人公务卡账号,整个过程不发生现金流动。还款日前未办理报销手续的,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4、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公务消费前原则上将不再借款,并逐步取消备用金制度。
5、本通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88756040
财务处
2014年7月2日
关于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