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本校个人所得税2020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您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现就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通知如下,请务必抓紧时间做好确认工作,2019年12月月底前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若未及时确认,于2020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对于职工通过手机APP提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财务处会及时下载,并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具体操作步骤及相关提醒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