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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章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3-18 00:00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绩发〔2012〕5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

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财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项目资金包括省级部门预算项目资金、省直专项资金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省直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省级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共性和个性指标相结合的方法,准确、合理地评价。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管理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和湖北省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内容和职责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所有省级财政项目资金。重点对下列使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一)省政府确定的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支出项目;

(二)列入省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项目;

(三)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个项目;

(四)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重要项目;

(五)对实现部门战略目标意义重大的项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结果应用措施;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根据需要对预算部门项目资金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跟踪监控、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评价结果改进项目实施和省级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实施,也可部分环节或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由使用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并按程序逐级上报,由预算部门汇总、审核。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编制预算时,应按照项目文本申报要求填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1),连同项目目标制定依据等项目申报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附2)。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

(二)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三)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

(四)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绩效目标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重要性等原则,选择部分项目,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预算,且绩效目标发生相应变化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预算批复后,预算部门应按照政府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的规范和要求,公开项目绩效目标。

第四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要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部门要及时统计本部门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运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管理,按要求编制年度绩效运行半年报告,并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当运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部门制订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项目预算拨款管理,对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进行跟踪监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预算部门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确定的原则,考虑到不同部门、不同项目的适用性和可比性,省财政厅制订了《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样表)(详见附3),其中一级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二级指标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可做局部调整,三级指标由绩效评价组织者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定。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预算部门逐步建立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分类指标库,供绩效评价组织者选择使用。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各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六章 绩效评价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认真编制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计划。

(一)根据年度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方案,统一部署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二)预算部门编制下年度预算同时制订下一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绩效评价计划应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范围、项目金额、评价实施方式(即自行评价、部分或全部委托第三方评价)、评价完成日期和评价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确定绩效评价实施方式(财政或预算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自行开展还是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第三方实施);

(三)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评价框架、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评价实施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原则上应进行适当形式的评审;

(五)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收集、核实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

(六)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七)撰写与报送评价报告;

(八)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三十三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4):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四条 评价实施机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5):

(一)摘要;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四)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向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预算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应当在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结合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实施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对预算部门绩效评价项目开展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三十七条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预算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预算部门应及时总结当年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形成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下一步改进绩效评价工作的设想及建议。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部门和单位,作为其改进预算管理、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落实。

第四十一条 预算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要根据阶段性评价结果,及时调整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根据评价结果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绩效奖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予以表扬并加大对该实施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等;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预算。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报告书内容及格式参见附6)。

第四十三条 评价结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逐步公开,作为政府绩效管理和有关部门实施绩效问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绩效评价有关职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 对不能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开展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预算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取消该项目支出等。

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鄂财行资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附:

1、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略)

2、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书

3、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样表)

4、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报告(参考格式)

5、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6、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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