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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根据税务局通知,纳税人可在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约办理阶段:20243月1日-320

二、正常办理阶段:20243月21-630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附加扣除事项及汇算清缴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1.教职工在个税汇算清缴时可使用系统自动试算退税额,奖金计税方式选择,建议将“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单独计税”对比后办理。

2.请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汇算期结束后未申请退税的,视为个人自动放弃申报退税。

3.需补税的纳税人,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财务处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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