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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动态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
2016-04-17 13:15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财政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省直各有关部门,各高职院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办高职院校的财政保障水平,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年起,建立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

二、基本目标

2014年我省全日制普通公办高职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达到5000元,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是指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205高等教育”和“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中,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不含中央安排的除高职生均奖补资金以外的其他专项资金以及纳入预算管理的学费等相关非税收入拨款),按全日制学历教育高职院校中的高职高专在校生(不含中专生以及函授生、夜大生、脱产生、自考生等)人数计算的平均水平。

三、保障模式

为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宏观导向作用,引导高职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高职院校生均经费按照综合生均拨款模式予以保障,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综合生均拨款模式,即按照生均拨款水平保障总体资金预算,对不同高职院校,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不同专业成本差异、特色专业学科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立预算安排系数,同时综合考虑高职院校绩效管理、预算执行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高职院校要按照《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要求,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合理安排使用综合生均拨款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包括日常教育教学活动、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保障学校基础能力建设、技能型人才培养等发展资金需要,不断提升内涵建设水平。

四、经费保障

省属公办高职院校实现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生均奖补资金预算予以保障。

按照现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各市州应根据当地实际,参照省定水平,制定具体的提高所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工作方案,并于2014年1月底之前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市州属公办高职院校实现本地生均拨款水平所需资金由市州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企业办高职院校和民办高职院校的举办者应依法落实举办者责任,参照省定水平明确生均经费保障水平,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

五、综合管理

相关部门、各地应认真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办学的准入制度、退出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强对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建立并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不断优化高等职业教育资源和结构,有效提升和拓宽我省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和发展空间。

六、工作要求

各省属公办高职院校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的刚性约束。要强化绩效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健全绩效评价机制,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要积极稳妥推进财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要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各地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本地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将公办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对高职院校的指导和监督,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

各地、各部门、各高职院校要加强宣传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为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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