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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内控报告:为什么内控评价和内控报告的填报部门要分离?
发布时间:2026-03-2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今年的内控报告填报系统分为“内控评价”和“内控报告”两个独立界面。在填报过程中会发现,两个界面的基本信息页面,都有“填表人”和“填表部门”这两项内容。许多单位习惯性地将“填表部门”都填写为“财务科”,因为往年内控报告一直是由财务科负责编制的。如果这样填报,肯定是不能通过财政审核的。

财政部今年内控报告通知文件明确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部门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或岗位相互分离。绝大多数单位内控建设工作是由财务科牵头组织的,所以内控报告可以由财务科来填报,但内控评价工作就不能再由财务科牵头负责了,而应由其他科室或岗位来承担。

财政部通知文件为什么这么要求呢?其依据是《单位内控规范》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与监督应当相互分离。财务科作为内控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内控建设工作和编制内控报告,属于“执行”层面的职责;而内控评价则属于“监督”层面的行为。编报内控报告和内控评价虽然都属于内控建设的范畴,但在职能方面应体现“执行”与“监督”分离的基本原则,由不同的科室或岗位分别负责。

如果财务科不能承担内控评价工作,那么办公室或人事科可以吗?实际上,办公室和人事科同样属于执行部门,也承担着相应的业务职责,所以也不能承担监督职能。这就引出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中一个关键实务问题,即需要设立一个独立于决策和执行部门的评价与监督机构,这个机构不仅负责每年的内控评价工作,还需要开展日常的内控监督、关键岗位专项审计等工作。

那么,如何设立与内控建设牵头部门相分离的内控评价部门呢?《内控评价办法》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于设有独立的审计科室的单位,比如公立医院等,这个问题就很好办了,可以明确为审计科负责。但对于没有设立审计科室的单位来说,就需要采取一种变通的办法,由分管纪检工作的局领导牵头,组织成立一个“评价与监督小组”,由这个小组统筹开展内控评价与监督工作。

综上所述,内控评价与编报内控报告应明确由不同的科室或岗位分别负责,以确保符合“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这一内控的基本原则要求,这是单位内控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转自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DM1MzA5OQ==&mid=2650293940&idx=1&sn=e516a0e88d369f1a32c8540d4485c107&chksm=8975e4ca5782efe99af6cdc7a80427c59e0dd918f94939869abf1a908d1c6385a30da6b9ee75&mpshare=1&scene=23&srcid=0325c4foOLrlTFEs42I083Me&sharer_shareinfo=b77282805154a9297a9fe9bd867e43df&sharer_shareinfo_first=b77282805154a9297a9fe9bd867e43d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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